1、检察院提起抗诉,监督法院依法办案,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是检察监督的基本理念。
2、其次,进一步改革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刑事抗诉机制、事后监督机制。
3、随后,银川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4、对认为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案件提出刑事抗诉376件,对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199件。
5、法院审理过程中,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法院撤回抗诉。
6、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7、不断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在刑事抗诉中坚持做到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重罪轻判与轻罪重判监督并举,既要敢抗,更要善抗。
8、南山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终被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定撤回抗诉。
9、市检察院认为,案件原公诉机关即抗诉机关惠阳区检察院抗诉不当,因此向惠州中院提起撤回抗诉。
10、如遇到反映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等问题,需反贪或反渎部门查处的,则交由这些部门进行调查,同时民行部门继续深入审查,或抗诉或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