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以及未出生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
2、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的一项新课题。
3、中规定的关于离婚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制度有利于制裁重婚与家庭暴力等,维护婚姻家庭的健康和稳定。
4、如果守约方根据X条终止本合同,违约方仍应给予损害赔偿。
5、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6、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民事侵权的情况,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合同违约纠纷中的权利人等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却不予保护。
7、只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
8、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依据这一制度却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婚内索赔问题。
9、这份16页的民事诉讼书要求损害赔偿,但未说明具体数额,并要求永远禁止被告在未来实施此类非法行为。
10、消费者和洗衣商形成合同关系,违约损害赔偿时,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