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被告人羁押在案,其家庭往往也一贫如洗,其本身又要接受刑事处罚,赔偿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这也是造成两种判决方式都无法最终执行的根结所在。
2、通过证据开示制度、释明权、部分请求之取消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构,在我国可以设立强制反诉制度。
3、在整个民事诉讼体系中,审级制度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4、假如不是民事诉讼怎么办?
5、因此,无论是对于正在进行中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还是对于处于转型中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来讲,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6、民诉法的修改为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创造了一个新的契机,带来了民事诉讼法研究新的繁荣。
7、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8、并进一步分析了现代民事诉讼理念与缺席判决制度。
9、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够完善,甚至还存在制度性缺陷。
1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弊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