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述本罪的罪与非罪,责任主体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罪数问题和刑事处罚。
2、最后一章刑篇分析本罪的配刑原则及刑种完善。
3、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其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
4、本罪的行为特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
5、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同时又提出了证明主观故意的一些措施.
6、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目前本罪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7、如对涉及主体方面的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以及对本罪的刑事追究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等等。
8、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
9、在斗殴故意问题上,文章主张主观上的对偶性仅是对客观斗殴行为的一种说明,这种故意不是本罪主观方面要件中的故意内容。
10、归根结底,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刑法表现出滞后性,而我国关于本罪的犯罪预防体系并不完善,具体而言就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