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检察院、法院是国家法律监督、审判机关,司法局与其没有直接业务关系。
3、昨日上午10时30分,“广碧关爱儿童中心”两位理事和副理事长来到番禺区检察院,准备提交厚达49页的举报材料。
4、第四条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5、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有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法律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
6、当天中午11时,满头白发的薛桂英走进武昌区检察院控申接待大厅。
7、日前,55岁的邹锡根因虚构拆迁工程实施诈骗,被闸北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
8、法网无情,7月23日,涉嫌抢劫的沈星被浙江省奉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9、199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来自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这对于一直以来检察官只管诉不管判的传统庭审是个极新的事物。
10、法制网北京2月17日讯记者袁定波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记王敏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